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滇越段勘界

光緒十一年(1885),清廷派周德潤、岑毓英擔任勘界大臣,與法國勘界使臣狄隆(Charles Dillon,生卒年不詳)、狄賽爾(Bernard Franҫois Justin Tisseyre,1838-1937)等共同會勘滇越段邊界。然而,中法兩國意見分歧,雙方代表直到次年(1886)六月始晤面商辦勘界事宜,嗣因法國官兵於邊境遇劫、勘界使臣病重受傷等因素,致使實地會勘工作停滯。雙方再經協商,決定就圖定界,不前往實地勘查。十二年九月,周德潤與法使狄隆於河口汛(Ho-k'eou)地核圖定界,復簽訂勘界節略五段,並繪五段界圖。不過,雙方對於第二段與第五段邊界勘定意見相左,後重新派員會勘劃界,並將勘界文約列入十三年(1887)五月簽訂的「中法續議界務專條」。

滇越第二段定界圖(「丁」字處至「戊」字處界線改繪)

滇越第二段定界圖(「丁」字處至「戊」字處界線改繪)

  1. 光緒二十一年
  2. 縱42.8公分 橫56.2公分
光緒十三年五月六日,清廷與法國簽訂「中法續議界務專條」,並繪五段界圖,惟雙方對部分地段歧異仍多,致會立界牌工作延緩。直到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清廷與法國簽訂「中法續議界務專條附章」,滇越第二段及第五段邊界始獲修正。本圖方位上北、下南、左西、右東,左上方法文譯為「第二段邊界」,「從R點到南納」。邊界紅線從丁字處起,向東北至漫美,再向東至南納(「戊」字處)止。漫美歸越南,邊界紅線北方的猛峝上、中、下三村則歸清廷。地圖右下方可見慶親王奕劻與徐用儀的畫押,附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關防,以及法國駐京公使施阿蘭的簽字與使館印鑑。因此,本地圖為「中法續議界務專條附章」正式界圖。
中法滇越界約

中法滇越界約

  1. 簽約時間: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十四日
  2. 簽約地點:保勝、河口
  3. 縱23.5公分 橫27公分(界圖文約)
  4. 縱48.5公分 橫40公分(隨第一次文約界牌式樣一)
  5. 縱31.6公分 橫18.6公分(隨第一次文約界牌式樣二)
光緒十三年,清廷勘界大臣周德潤、岑毓英與法國使臣狄隆會勘滇越邊界,然無法就如何訂界達成共識,致勘界無以為繼。雙方原擬再次辦理會勘,又因故延期。二十年,法國督辦西威儀與清廷所派關道湯壽銘始議訂勘界辦法。二十二年七月,總辦滇越界務雲南開化府知府劉春霖與法國副將白諾賡商議,同意將滇越邊界分為四段,辦理勘界並設立界牌。同年九月十九日,雙方確定基本原則,規定清廷與法國各派委員前往各段邊界勘界立牌。二十三年五月十四日,滇越界務辦理完竣,從龍膊河至猺人寨,共設立六十五座界牌。雙方簽署「中法滇越界約」文約兩份,並就地圖六張畫押據執為憑。外交部寄存於本院之「中法滇越界約」僅存漢文界圖文約及四段邊界之勘界簽押本,均為界約簽訂後雙方派員共同勘界以迄界牌設立期間之相關紀錄。此處所見並非「中法滇越界約」約本,封面「界圖文約」名稱註記應屬誤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