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廷與法國對越南劃界之議,源自「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」(即中法越南新約)之第一、二、三款規定。其中,第三款要求條約簽訂後六個月內,雙方必須各派官員會同辦理勘界。中國與越南交界計有三省,即廣東、廣西與雲南。因此,清廷與法國對越南的勘界、劃界,包括桂(廣西)越、粵(廣東)越、滇(雲南)越三段。
有關桂越、粵越段,清政府據「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」,特派鴻臚寺卿鄧承修前往廣西,會同兩廣總督張之洞、廣東巡撫倪文尉、護理廣西巡撫李秉衡,辦理中越邊界之勘定事宜。雙方自光緒十二年(1886)以迄十九年(1893),相繼完成桂越、粵越段勘界及界牌設立工作。本單元展出「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」、「中法續議界務專條」、相關勘界記錄文件,以及勘界地圖等史料文獻。
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(中法越南新約)
- 簽約時間: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
- 簽約地點:天津
- 換約時間:光緒十一年六月七日
- 換約地點:北京
- 縱36公分 橫22.7公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