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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越、粵越段勘界

清廷與法國對越南劃界之議,源自「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」(即中法越南新約)之第一、二、三款規定。其中,第三款要求條約簽訂後六個月內,雙方必須各派官員會同辦理勘界。中國與越南交界計有三省,即廣東、廣西與雲南。因此,清廷與法國對越南的勘界、劃界,包括桂(廣西)越、粵(廣東)越、滇(雲南)越三段。

有關桂越、粵越段,清政府據「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」,特派鴻臚寺卿鄧承修前往廣西,會同兩廣總督張之洞、廣東巡撫倪文尉、護理廣西巡撫李秉衡,辦理中越邊界之勘定事宜。雙方自光緒十二年(1886)以迄十九年(1893),相繼完成桂越、粵越段勘界及界牌設立工作。本單元展出「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」、「中法續議界務專條」、相關勘界記錄文件,以及勘界地圖等史料文獻。

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(中法越南新約)

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(中法越南新約)

  1. 簽約時間: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
  2. 簽約地點:天津
  3. 換約時間:光緒十一年六月七日
  4. 換約地點:北京
  5. 縱36公分 橫22.7公分
法國於同治元年與越南簽訂「西貢條約」,取得貿易、傳教及控制越南對外關係之權利。十三年,兩國再訂新約,越南實際上已由法國掌控。清廷以越南為附屬國,拒絕承認此約。光緒八年,清廷與法國開戰;十年,法國海軍攻打福州,繼而封鎖長江要塞港口。次年,法軍於諒山之役失利,氣焰稍減。清廷即派李鴻章與法國駐北京公使巴特納談判,簽訂「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」。依據條約,清廷被迫承認法國與越南所締結的全部條約有效,雙方亦須各派官員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,會勘兩國界線。本約除中、法方批准本,另有法文全權畫押本、法文換約憑單及法方批准文之譯本。
粵(桂)越東路初次定界圖

粵(桂)越東路初次定界圖

  1. 光緒十二年
  2. 縱88.5公分 橫34公分
南關至隘店隘段邊界會勘畢事後,鄧承修與浦里燮再率隊辦理南關至平而關的界務,並簽訂第四號勘界紀錄文約,繪製相應邊界地圖。本圖所見之紅色十字邊界線,自南關(位於下方文淵之北)前方小橋始,向西經「甲」、「乙」、「丙」、「丁」等處,至弄窯村外柵,再達幾打隘外柵。其後,邊界線向北經晡介外柵,以及「戊」、「己」、「庚」、「辛」等處而至山子心村,再往北至岜口隘、楊村外柵、板埍外柵,續經「癸、「子」、「丑」、「寅」、「卯」等處,迄「卯」字地方東側之平而關(汎)而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