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鍵詞
御藥房、太醫院、宮廷醫療、清代醫政、清代醫療制度史、清承明制
摘要(提要)
清代御藥房設立於順治十年(1653),最初隸屬太醫院,但在康熙
三十年(1691)改歸內務府管轄,成為皇家私有單位。此後,御藥房
在人員配置、人員升遷途徑、人員名稱與出缺性質方面幾經變化,至
光緒朝中葉方底定,不再更動。就藥材來源而言,御藥房每日所需藥
味,基本上是發票向太醫院委官處傳取。惟實際修合各類成藥時,御
藥房所需的藥料與配料並非存放於單一地方,而是分散在各處,由御
藥房依據內務府各機構職掌,分別從掌儀司、武英殿等各單位取得。
就職掌而論,御藥房的工作種類繁多,其中又以加工生藥、修合各種
藥料、烹調御藥以及攜藥扈從帝后出宮等最為重要,稍一不慎,即很
有可能讓皇室成員的生命受到威脅。滿洲統治者僅放心將掌握皇室用
藥且與皇族身家性命直接相關的御藥房,交予自己較為信任的旗人負
責。內務府取得藥材較為方便以及旗人較受滿洲統治者信任,正是清
廷將御藥房從太醫院改隸內務府皇家私有單位的主要原因。就御藥房
與太醫院及其他各宮藥房之間的關係來看,御藥房與太醫院各有職掌
,各司其責,一方面相互合作,另一方面又互相制衡。至於其他各宮
藥房,大都不設首領,而是直接受御藥房管轄,唯獨慈禧太后的長春
宮壽藥房例外。上述種種顯示作為制度與機構的清代御藥房,有其獨
特的複雜性與多重性,實有別於明代御藥房。儘管清代御藥房係仿明
制而來,且無論在人員配置或是職掌方面皆與明代御藥房有不少相似
之處;然而,在「清承明制」的大架構之下,清代御藥房仍然保有許
多自己的民族特色。這顯示在與漢人醫藥機構磨合的過程中,清代御
藥房既部分採借漢人制度,亦部分維持滿洲民族色彩。這也說明探討
清代醫療機構的建置,除了從「清承明制」的角度予以詮釋外,尚須
注意滿洲人在接受明代醫療制度時,與其採用六部、內閣等中央行政
制度一樣,僅為部分的、有選擇性的吸收與承襲;在此同時,仍然保
持了滿洲民族的特殊性。